全体教职员工、各位同学:
在太原市“文明实践我先行、文明创城我争先”活动中,根据《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以下十四类不文明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1、随地吐痰或便溺;
2、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
3、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4、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
5、在公共场所吸烟;
6、在观看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时,影响他人观看演出、比赛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
7、使用公共自行车加装儿童座椅,拆解、破坏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
8、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
9、在露天烧烤经营;
10、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建物、树木市政及其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11、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
12、未按照规定为犬只束牵引带;
13、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14、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自行车。
请大家自觉践行条例,积极劝导不文明行为,提升自身文明素养。增强公民意识、道德修养和文明素养,形成全城创建、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中共山西冶金技师学院委员会
202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