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中心,竞争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金融技术与互联网安全中心发表了《互联网平台新型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报告,这是第一份关于中国的数据垄断。
报告显示,随着互联网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他们逐渐在自己的领域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垄断平台垄断。利用其大规模和高粘性交通的调节和分配,通过支持或抑制等策略构建了基于交通的卡特尔。这种新型的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在法律上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建立在独特交通资源基础上的卡特尔是前所未有的,而且它也非常隐蔽,难以察觉。这是互联网领域的一种新现象。然而,剥离现象看起来很重要,我们仍然看到它所包含的巨大法律风险。由于这种卡特尔像原始卡特尔一样,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阻碍创新,扭曲资源配置,造成巨大的收入不平等,从根本上损害社会利益和消费者福利。
近年来,微信是中国最重要的交通门户,区分不同公司的产品并不是新闻。 2013年,微信阻断了淘宝和天猫之间的联系,但同样性质的京东可以在微信上畅通无阻;在2016年,微信已经阻止了与Shrimp Music,Everyday Sound,网易云音乐等音乐应用的链接,但同样性质的QQ。音乐产品不受影响;从2018年到现在,快手,颤音,西瓜等短视频应用无法与微信和QQ平台链接共享,但同样性质的微视频短片仍可照常播放。对腾讯微信和QQ平台的禁令无疑是对相关产品的沉重打击,但公共企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合法权益保护渠道。
图为王文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文华认为,企业不应通过垄断数据信息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关于信息保护问题。用户同意并不意味着同意维持数据垄断。早在1912年,美国司法部的铁路终端协会的判例就形成了经济部门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要求控制基础设施的垄断,以允许竞争者使用基础设施。根据这一原则,一般市场主体可以提倡并要求基础设施所有者开放设施,以便公平使用设施,否则后者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接近现在,美国司法部,欧盟贸易委员会和巴西反垄断检查部门都对谷歌的数据隐私使用和管理进行了反垄断调查。美国和德国的数据隐私保护是基于互联网行业中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现有扩展,它们都重视数据的监管。
相比之下,美国倾向于通过严厉的惩罚和广泛的监管来建立完整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严厉惩罚构成大数据垄断的公司的数据滥用,甚至迫使企业分解。德国在垄断控制行为方面相对宽容,只规范数据滥用。
王文华认为,在国外打击反垄断的经验可能对中国的反垄断垄断具有指导意义。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国有一些关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电子商务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一项法律,《电子商务法》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落实详细的规章制度,以确保电子商务法中反垄断条款的实施。此前,国家行政管理局起草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意见草案没有完善《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只是将电子商务的主体变为网上交易。王文华认为,这不利于电子商务法的全面,具体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限制竞争和排除竞争的其他规定应包括在法律中。
当涉及电子商务法的数据信息边界时,王文华认为用一个理论或一两句话来描述信息保护的边界是很困难的。例如,如果平台在收集用户信息时获得用户同意机制,《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应逐一获取,即每次要求用户明确授权,实际情况非常复杂并且需要输入。此外,网络平台的新垄断行为还需要在隐私保护方面进一步打字,而不是全面。例如,在2017年司法解释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两个高级别的核心信息,其他敏感信息和其他信息。总之,新型垄断行为的监管仍需要着眼于确保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